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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2014-07-11 15:02

晋中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根据《高等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晋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 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商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对象和实施计划等,经党委批准后,由组织部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院处级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校办企业的法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也要接受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和评价指标依据《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评价》,主要有:

(一)依法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情况;

(二)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四)是否保证本部门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五)本部门债权、债务情况及其他遗留和纠纷问题;

(六)重大经济事项,特别是分配奖励制度和重大支出等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照经济活动的规定程序执行;

(七)是否定期公开帐目,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

(八)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帐外帐、小金库;

(九)有关职能部门能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的经济职责。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年度计划 , 由任免该负责人的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人员实施。

第九条       对重要岗位的领导和院办企业法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部门应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一)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三)审计评价是否适当;

(四)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五)撰写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对列入重点审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两年轮审一次。对一般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超过两年的或两届连任的,实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离任或到龄退休原则上应安排在离任前三个月实施离任审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入计划的,应由组织部同审计处协商,及时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部门在组成审计组时,应当实行审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一)部门应当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机关检查报告及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供书面的述职报告等有关资料,包括:部门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工作中存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等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意见,审计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六)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委托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中发现审计对象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任免的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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