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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学院招标、议标、验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4-07-11 15:02
 

晋中学院招标、议标、验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规范我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基建物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议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晋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学院主管领导提名、建议下,成立晋中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由学院院办、纪检监察办、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设备处、校产处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分别成立招标议标监督小组,基建工程招标议标小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议标小组、后勤物资采购招标议标小组。

第二章  招标议标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招标项目:在我院范围内使用国家拨款、学校自筹经费,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附属工程)和学院领导指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列项目,凡符合山西省招标管理办法及山西省政府物资采购办法的项目,都必须进入山西省政府及晋中市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市场进行交易,并在市场内办理发包及相关手续,接受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的管理和学院招标议标监督小组的监督。其余均按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的职责

(一)对全院招标议标工作进行管理,根据学院年度计划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工程、采购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原则。

(二)建议、提名成立学院招标议标监督小组和各专项招标工作小组;协调、规定各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审批各专项招标小组制订的招标工作细则。

(三)对特别项目的招标议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成员可作为招标议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议标工作的全过程。

(四)学院参加省、市招标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物资项目的评标活动时,应由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技术专家、有关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代表学院参加评标。

(五)指导招标议标监督小组的工作,对各项目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进行监督,并纠正其错误行为和结果。

第六条 招标议标监督小组设在审计处,负责处理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招标议标工作进行监督:

(一)监督招标议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编制的标底进行初审,检查招标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对发标、开标、评标、授标的过程进行监督。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委专家库,并在开标前组成评标小组。

(四)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处理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负责相关项目招标议标的具体工作:

(一)编制招标议标项目预算,申报并落实资金。

(二)起草相关项目招标议标的工作细则,规范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职责范围内的招标议标行为,并报请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批准实施。

(三)做好招标议标前期的准备工作(编制标书、发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等)。

(四)负责组织标底编制,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的执行验收,负责招标、评标、授标过程中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程序

第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招标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投标(响应)单位的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从中择优确定投标单位,一般要求有 4 个以上单位,不得少于 3 个单位,并将审查结果,以文字形式报招标议标监督小组备案;

(二)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向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提出招标方式建议,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三)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议标文件,并送投标议标监督小组审查备案。

(四)招标议标工作小组一般应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每份收取 20~100 元),并负责进行招标投标答疑;发售招标文件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所收款项主要用于专家的评标费用或作为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的办公经费。未购买标书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标。

(五)接受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工作小组提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书的封口密封后由投标单位签字和盖章。

(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投标总额的 1%~10%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退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七)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在已收到投标单位标书并封存的条件下,及时( 10 天- 30 天)组织有资质单位或人员编制标底,并将编制完成的标底交学院招标议标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委托有资质单位或由学院审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标底进行审计,并封存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的不受此限制。

(八)由招标议标监督小组和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组长一起在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或邀请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评标小组。(其中专业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占 40% 以上,人数为 5 人或 7 人)。对学院内招标中技术含量低、采用按最低价中标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议标工作小组会同招标议标监督小组研究,经招标议标领导组批准,可不建立评标小组。

(九)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同招标议标监督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确定评标办法和评标中的技术参数(权数、比率等)。评标办法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受此限制。

(十)招标议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开标会,并公开宣布评委组成人员、评标办法等有关事项,由招标议标监督小组检查标书密封的完整性,开封标书并宣读标书中的内容,同时开封标底宣读标底主要内容。

(十一)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有权作出废标的裁定。

(十二)评委们对符合要求的标书各自独立地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按积分高低推荐 1-3 个单位作为中标候选单位,并标明排列顺序。

(十三)因有效投标少于 3 个单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投标人少于 3 个单位或者所有投标单位都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

(十四)由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审批,特别重大的项目还需经校党政联席会批准。在开标会后的 10 天内,由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中标单位确立后,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负责在学院院务公开栏及校园网上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含发标项目、中标单位、完成日期等主要内容。

(十六)中标单位若在中标后又弃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推荐顺序,重新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报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审批。

(十七)对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必须指定人员验收。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标书要求和样品进行验收,并对被验收的物资、设备作出质量评价,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必须对验收结果负责,如事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数量有差异,将追究验收人的责任。

(十八)验收人员验收的物资、设备在质量、数量上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在付款发票上签字予以确认。否则,学院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十九)在特殊情况下的修缮工程或急需物资的采购,经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书面批准后,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处理。

第五章  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标议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招标议标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凡由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确定的中标单位以及有关招标议标工作的决定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正、补充,应由学院招标议标管理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中的一般材料随工程招标,特殊情况下确需由甲方提供材料,应由甲方参照本实施细则招标或询价采购,不得委托施工方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设备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或维修项目中,须执行下述规定:

(一)单项变更额在 5% 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单项变更额在 10% 以下的,由后勤处负责人及主管后勤处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单项变更额在 10% 以上的,须由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并经后勤处负责人和主管后勤处的院领导签字。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招议标管理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参加学院招标议标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任何招标议标活动要努力做到“快议、快决、快办”,不得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贻误时机。

第十八条 学院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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