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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2014-07-11 15: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成本和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

(一)投资 50 万元(含 50 万)以上或建筑面积 1000m2 以上的房屋、道路、场地等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 50 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小型工程(环境道路、水电气管道、设备安装、房屋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国家或学院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进度计划。

(二)设计方案的论证,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批情况。

(三)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四)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五)施工图设计面积和装修标准等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及标底编制程序等情况。

(七)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

(八)施工合同订立情况。(内容全面、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情况。

(十)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施工过程审计

第五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情况。

(二)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浪费等问题。

(三)主要设备材料的订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管理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有样品,有无盲目采购或虚报价格等问题。

(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合规。

(五)设计、材料、技术等变更的商洽记录是否齐全合规。

(六)工程造价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理、有效,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

(七)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的编制是否真实、完善、合法有效。

(八)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要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计部门等现场签认。

第七条       对于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各类工程(设计、材料、技术等)变更商洽记录,项目管理部门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认。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需要由建设单位认价的设备材料,应由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签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材料样品一定要封存。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有义务提前通知审计部门人员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会议、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合法。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是否准确合规。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等情况是否合规准确。

(四)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的执行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设备材料价格控制的情况是否合规、真实、准确。

(六)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送交审计部门,资料包括:

(一)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商洽记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材料验收单,变更材料调价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如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际竣工项目是否相符。

(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项目提出的问题和其他遗留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的结转是否合理、合法、完整、真实。

(四)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的支出是否合规,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善,内容是否真实。

(五)往来帐项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七)库存物资是否帐物、帐帐相符。

(八)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九)其它与财务决算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于一些大型( 5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学院主管审计的领导审批后,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跟踪审计的项目,采取“谁跟踪、谁审计”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由审计处牵头,采取社会公开招标议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应无条件地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工作,主动及时,严格把关。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定期检查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跟踪审计情况,汇总、反映并协调处理好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第七章     审计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遵照晋教计财( 2001 ) 32 号文件规定,按照审计核减额的 10% 提取审计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专项经费由财务处设立审计费用专户。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专项经费由主管审计的领导统筹掌握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按招议标书所确定的比例支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

(二)审计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有关费用。

(三)审计处本部门工作条件的改善。

(四)审计处工作人员施工现场工作的补助。

(五)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在审计完成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总造价的 80% 。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审计处有权对工程质量、造价有较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复测复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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