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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2014-07-11 15:02

晋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学院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在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长领导下,对学院内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或评价,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章,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配齐、配足、配强审计专职人员,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重大经济活动的招投标管理;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六)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九)内部经济活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学院正处级 ( 含正处 ) 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上级审计机关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对学院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领导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权限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簿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行封存的措施;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意见,或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处理;

(七)检查学院批准的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八)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 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项专项经费的指标和决算的上报;

(三)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决算);

(四)院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对各类招投标项目书进行审签;

(六)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 审计项目立项和审批

(一)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审计处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之外,学院领导根据经济活动实际情况,拟单列审计项目,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凡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将拟外审的项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要制定详细的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三日前向被审单位或个人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工作底稿,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回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报告提出有异议事项,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学院审计处书面提出,学院审计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回复。如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回复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组织提请复审。

第十五条 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文件材料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五章  审计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处是学院的审计专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聘请特约或兼职审计员。学院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不断加强和完善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议资料的;

(三)转移、隐藏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八)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机密和被审单位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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