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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晋中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4-05-13 10:00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9号——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晋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审计的,参照本办法自行委托。

第三条 委托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财务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三)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其他需要委托的经济事项的审计。

第四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五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晋中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同时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标或中标入围的中介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委托的审计业务。

第七条 审计部门按照中标中介机构的合同服务期限,对遴选入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更新。

第八条 接受委托项目后,社会中介机构需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实施方案或计划,经批准后按照审计准则和行业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的管理,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及时听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审计情况,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顺利进行。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委托审计的质量监督机制。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项目完成后,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交回审计报告等审计档案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审计部门和学校确认审计结果并完善审计资料后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违背合同的,学校应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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